天津《关于规范停车场(楼)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办法》
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
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关于规范
停车场(楼)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
各区、县人民政府,各委、局,各直属单位:
市国土房管局、市建设交通委、市规划局《关于规范停车场(楼)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办法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转发给你们,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。
2013年7月26日
关于规范停车场(楼)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办法
市国土房管局 市建设交通委 市规划局
为缓解我市公共停车压力,解决停车难问题,进一步规范我市停车场(楼)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,根据《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》(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)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(楼)项目的建设和用地管理。本办法所称停车场(楼),是指机动车停车场、停车库或停车楼等停车设施。临时停车场、占道停车场等不适用本办法。
二、分类标准
停车场(楼)分为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(楼)、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(楼)和单独新建的停车场(楼)三类。
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(楼),是指按照《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(库)标准》(DB/T29-6-2010)等规划管理要求,须建设的停车场(楼)。
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(楼),是指为满足该项目停车需要,不对外经营,且按照《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(库)标准》要求,须配建的停车场(楼)。
单独新建的停车场(楼),是指为满足区域性停车需要,独立建设且对外经营的停车场(楼)。
三、土地供应方式
(一)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(楼)。
1.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,土地供应方式按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。以出让方式供地的,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,不收取土地出让金。
2.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,按新建项目土地用途确定供地方式。符合国土资源部《划拨用地目录》(国土资源部令〔2001〕第9号)的,可以划拨方式供地;属于经营性用地的,随新建项目一并公开出让;按规定可协议出让的,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。
(二)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(楼)。
1.已建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,停车场(楼)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。
2.已建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,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(楼),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,不收取土地出让金;利用地上空间建设的,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。
(三)单独新建的停车场(楼)。
1.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(楼)的,采取划拨方式供地,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,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。若申请有偿使用的,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。
2.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(楼)的,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。
3.需建设停车场(楼)配套服务用房的,其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停车场(楼)总建筑面积的10%以内。
四、有关政策
(一)土地出让金标准。利用地上空间建设停车场(楼),包括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(楼)、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(楼)及单独新建的停车场(楼)用地,按照停车场(楼)用途进行土地评估,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按评估确认地价的1.5%计收。
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(楼),若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,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按评估确认地价的0.5%计收。
(二)土地出让年限。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(楼)用地,按新建项目土地用途确定土地出让年限。
已建项目需要扩建的停车场(楼)用地,按已建项目土地用途和剩余年限确定土地出让年限。
单独新建的停车场(楼)用地,按该项目土地用途确定土地出让年限。
(三)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。停车场(楼)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的50%计收,供电配套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。
机械停车楼建筑面积按实际层数面积的50%折算,作为收取土地出让金、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的依据。
根据《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》(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)规定,市人民政府《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停车楼(场)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津政发〔2006〕109号)超过有效期限,已经废止。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,2018年8月31日废止。
上一篇: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
下一篇: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